涿鹿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开放的若干规定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10-08
为加快我县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步伐,吸引国内外客商来涿鹿投资兴业,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参照外地做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招商引资范围
第一条 凡从我县行政区域以外引进的资金、技术、设备、人才、品牌、信息、创意和管理方式等都属于招商引资的范畴。
第二条 除国家明令禁止外,所有的产业向外来投资者开放,鼓励新办太阳能光伏产业、装备制造、食品加工、现代物流、旅游项目;发展现代农业项目;发展生态环境建设;发展交通、市政公用设施等基础建设项目。
二、土地优惠政策
第三条 对入驻我县科技园区的项目,符合入园条件的一般性项目,项目用地土地收益全额用于项目建设。
对高科技、高附加值、高税收的项目,经营期10年以上的,以税收贡献度确定优惠,即:每年税收均达到100万元以上项目,从实现生产经营税收并达到100万元年度开始,征地费用(土地成本)以税收地方留成部分逐年返还,直至返完;每年税收均达到300万元以上项目,从实现生产经营税收并达到300万元开始,征地费用(土地成本)、办证费用等以税收地方留成部分逐年返还,直至返完。
对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县政府实行一事一议,给予更大优惠。园区外企业参照执行。
第四条 境内外客商在我县新办非营利性教育、科研、卫生、体育、市政公用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性项目,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经县政府批准,可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地,土地管理费按征地总额的0.75%收取。要求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可采取协议方式供地。
三、财税优惠政策
第五条境内外客商投资企业享受国家、省、市的各项优惠政策;对工业性生产项目,企业所得税县里留成部分,经营期在10年以上,自获利年度起,实行“三免三减半”,即县财政前三年以奖励形式全部返还,以支持企业的发展,第四至六年各返还50%。税收优惠政策不能重复享受,重大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确定优惠政策。
第六条 对年度亩税收达到15万元的投资项目,县财政按税收超出部分10%对企业进行奖励(享受企业所得税奖励的相应抵扣)。
四、招商引资奖励政策
第七条 对引进的工业性生产项目(不包括资源型开发项目等),投资强度达260万元/亩,按照确认的县外到位固定资产投资的1‰奖励引荐人,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在资金核实到位、项目竣工时给付。奖金由县财政列支。
第八条对引进的国(境)外资金项目,按当年固定资产实际完成投资500万(含500万)美元以上的,投资强度达40万美元/亩,按1.5‰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以奖励资金报批当日汇率基准价折合成人民币),最高不超过200万人民币,奖金由县财政列支。
五、服务保障政策
第九条 境内外客商来我县投资重大项目,实行县领导联包制度,协调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条 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设立专门窗口,办理国内外客商的政策咨询、项目受理、代理及投诉等相关事宜,实行“并联审批”和“一站式”服务。各类审批项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根据项目情况最大限度予以减免优惠,在中心实行“一站式”办理。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零干扰”政策。除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检查外,未经县政府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进入企业检查,严禁以检查为名干扰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需为企业服务的必须报请县政府同意方可进行。对合法经营、依法纳税的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有关部门应予免检。
第十二条大力优化经济发展软环境,切实提高部门服务效能。实行限时办结制,对吃、拿、卡、要,久拖不决、久拖不办的相关工作人员予以停职、免职处理,对相关部门一把手换岗交流。
第十三条为县内外客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来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入户、子女就学以及社会保障等方面帮助,并将其纳入我县城市养老保险范围,实行养老保险无障碍转移。
第十四条凡入驻涿鹿科技园区的外来新上企业,企业注册登记地、财务核算地必须在涿鹿,县政府负责提供集中供水、供电线路接至新建项目厂区外,并统一建设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及园区通达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