蔚县鼓励外来客商投资发展的优惠办法
| 税收优惠政策 |2014-07-03
蔚发[2008]4号
中共蔚县县委
蔚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鼓励外来客商投资发展的优惠办法》的
通 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加大对外开放力度,鼓励外来客商到我县投资兴业,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制定《鼓励外来客商投资发展的优惠办法》,现予印发,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蔚县县委
蔚县人民政府
二OO八年六月十二日
中共蔚县县委办公室 二OO八年六月十二日印
(共印350份)
中共蔚县县委
蔚县人民政府
关于鼓励外来客商投资发展的优惠办法
第1条 为加快对外开放步伐,鼓励国内外客商来蔚县投资兴业,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2条 投资者在我县行政区域内投资兴建企业、实施项目,在享受国家及省、市规定优惠政策的同时,享受本规定优惠政策。
一、投资产业
第3条 全方位放开投资领域,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向国内外投资者开放。
第4条 根据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按照经济、社会、环境统筹发展的要求,坚持保护生态,改善环境,节约资源与开发建设并重的原则,围绕实施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产业化,重点鼓励客商投资能源化工、非煤炭开采型工业生产、高新技术产业、特色高效农业开发、文化生态旅游、现代服务业、市政公用设施建设、交通水利、教育卫生等基础建设项目,以及就业型、创税型项目。对国内外客商在我县投资的国家鼓励类项目,在省管权限内可享受国家西部开发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5条本规定不适用房地产开发、煤炭等矿产资源开采型项目。不适用国有或国有控股投资项目。
二、投资用地
第6条投资者可以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和经营。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在使用期限内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土地用途协议转让、出租、抵押。
第7条 除国家能源、交通、水利等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项目外,所有企业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均需按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出让方式。一宗国有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让,且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时,可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第8条 使用未列入耕地后备资源且尚未确定土地使用权人的国有沙荒地、石砾地、裸岩地的工业项目,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土地出让价格可享受不低于最低标准的30%。
第9条鼓励客商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节能环保要求的工业生产项目,重点扶持煤炭产业延伸的精深加工转化类项目、农业产业化龙头项目、高新技术项目、电子信息产业项目,并优先安排建设用地。对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企业投资规模达到3000万元以上、投资密度达到要求比例的县重点扶持项目,建成投产开始纳税后,经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审论证研究,其土地出让金可以按规定比例先缴后返。即按缴纳土地出让金纯收益留县部分由县财政其他资金按投资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5000万元以下的返还30%;投资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1亿元以下的返还50%;投资1亿元以上的按80%进行返还。
第10条 建立土地储备制度,搞好土地置换。鼓励投资者对废旧村庄、闲置砖瓦窑、工矿废弃地等已经依法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或者建设用地使用证的原建设用地进行复垦。复垦时,需经原土地使用权人同意,复垦后的耕地经验收合格后,可以用于土地置换。置换后新的建设用地应当选址在基本农田之外,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利用关闭企业、闲置厂房占地兴建新项目且新上项目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由政府负责协调解决关闭企业职工的安置、养老保险等事宜,投资商可以通过作价入股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兴建项目,对利用该土地继续搞工业生产项目且安置下岗职工达到一定比例的,在付款期限和有关费用上可给予优惠和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