沽源县人民政府关于招商引资的若干规定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10-08
为充分调动方方面面的积极因素,切实增强招商引资竞争力,不断提高对内对外开放水平,促进全县经济社会更快更好跨越式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凡到我县投资的生产性项目,以我县创业辅导基地为基础。各生产性投资项目享受国家、省、市的各种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所缴所得税县里留成部分,县政府在第一年以奖励形式全部返还,第二年、第三年各返还50%。
第二条执行“零收费”政策。生产性投资项目筹建中办理有关手续涉及的相关费用,属县内收取部分全部免收。属县级以上的收费,争取降到最低标准。项目建成正式运营后,凡涉及到县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在三年内全部免缴。
第三条凡入驻县创业辅导基地的新上企业,企业注册登记地、财务核算地必须在沽源,县政府负责提供集中供水水源,供电线路接至新建项目厂区以外,并统一建设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及园区通达道路。
第四条实行“一站式”行政审批制、服务承诺制,简化办事程序,公开操作,限时办结,提高效率。对各个投资项目视不同情况,实行一事一议部门联席协商制。同时对各生产性投资项目实行保姆式跟踪服务。项目自洽谈起,涉及县内的相关事宜由县政府专门的工作组负责全程协调,项目所需办理的相关手续由工作组负责协助办理,直至项目建成投产。
第五条严格执行“零干扰”政策,除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检查外,未经县政府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进入企业检查,严禁以检查为名干扰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需为企业服务也必须报请县政府同意方可进行。对合法经营、依法纳税的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有关部门应予以免检。
第六条凡引进生产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超过1000万元的单位或个人,县政府在每年年终给予奖励,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以下的,奖金为实际到位投资额的6‰;投资5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的,奖金为实际到位投资额的8‰;投资1亿元以上的,奖金为实际到位投资额的10‰。
第七条对引进高科技、高附加值、高税收、高就业项目的优惠政策实行一事一议。
第八条本规定所列的各项优惠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