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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化区——张家口投资优惠政策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10-08

第一章总则

1>为鼓励国内外客商来我市投资兴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2>凡从我市行政区域以外引进的资金、技术、设备、人才、品牌、管理方式等都属于招商引资的范畴。

3>本规定所指内商是指境内市外客商,外商是指境外(含港澳台)客商;内商投资企业是指内商与我市合资、合作企业和内商独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

第二章放开投资领域

4>全方位开放投资领域。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外,所有的产业向外来投资者开放。鼓励国内外客商在我市投资新办高新技术产业、现代制造业、劳动密集型制造业项目;农业产业化项目,进行农业综合开发,发展设施农业、特色农业、绿色农业、创汇农业和节水农业项目;以荒山绿化、防沙治沙、退耕还林(草)为重点的生态环境建设项目;环保、能源、交通、市政公用设施等基础建设项目。对国内外客商在我市投资的国家鼓励类项目,在省管权限内可享受国家西部开发的有关优惠政策。

5>探索多种有效方式。鼓励各类投资者采取合资、合作、独资、品牌买断、设备入股和租赁、"三来一补"等形式来我市投资,以收购、兼并、参股、控股等形式参与我市企业资产重组。除国家明文限定的行业外,外来投资者均可控股或独资经营,不受股权比例的限制。

6>推进企业资产重组和对外合资合作。各县区、各部门和国有企业要立足竞争,着眼长远,打破行政隶属关系的束缚,加快企业改制和资产重组的步伐,拿出优势企业、优质资产、优良品牌、优选项目对外进行合资合作,搞活机制,降低国有股比重,实现股权多元化,增强竞争力。

第三章鼓励客商投资

7>在我市投资的国内外客商,在执行国家、省统一制定的有关优惠政策的同时,可享受我市制定的各项政策优惠。

8>国内外客商购并本市国有(集体)企业,享受以下优惠:

(1)国外客商以收购、技改、租赁、参股等形式重组我市现有企业,凡出资额达到该企业注册资本总额25%以上并办理法定手续的,该企业变更为外来投资企业,可享受国家、省以及本市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政策优惠。

(2)国有企业以经批准的部分资产入股开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或国内外客商购买国有企业净资产,经企业出资者批准,成交价可以在资产评估值的基础上下浮10%;经同级财政国资部门批准下浮10%至20%;超过20%的,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以全部国有资产入股开办合资、合作企业,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允许在资产评估价值基础上优惠20%。

(3)购买国有企业净资产并一次付清款项的,可在评估价的基础上优惠30%;接收并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的,可按零至评估价范围转让。允许分期付款,但首期付款应不低于付款总额的30%。

(4)国内外客商与我市合资、合作兴办企业,我方股本金可以用原企业出让土地使用权折价入股;原企业是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在补办出让手续时,补交的土地出让金,由市、县政府视国内外客商投资额度按比例予以返还。(招商局)要发挥职能作用,为国内外投资者介绍我市投资环境和投资政策,推荐合作伙伴,提供政策、法律等多种咨询服务,处理国内外投资者的来信、来访和投诉,督促和协调解决国内外投资企业在筹建和生产经营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督查有关政策的贯彻执行,保护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

9>国内外客商在我市投资的国家鼓励类项目,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技改、兼并、收购、参股、控股现有企业的,按新增所得税计算),10年内,对企业依率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本级可支配部分,由同级财政返还企业予以奖励。对国内外客商投资电子信息、现代生物与新医药、机电一体化、光电子、新材料和高效节能环保等产业为重点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增值税、营业税的地方本级分成部分(技改、兼并、收购、参股、控股现有企业的,按新增税收计算),按年销售额的多少由同级财政实行不同比例的返还。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含3000万元),3年内(含3年)全部返还企业(3年以上至10年内返还60%);3000万元以上的,5年内(含5年)全部返还,5年以上至10年内按80%返还。

10>对来我市从事高新技术开发和转让的单位和个人,其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免征营业税。纳税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和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不包括境内从事咨询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国外公司、境外技术咨询公司提供的相应服务)。

11>国内外客商以高新技术成果等无形资产出资入股的,作价金额最高可达到该公司注册资本的35%,对有自主知识产权、独家转让的可达50%,特殊情况由双方协商确定。

12>外来投资者可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的开发、利用和经营。在使用期限内可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转让、出租、抵押。

对外来投资者收取的土地出让金标准,根据出让地的位置、环境、用途和配套的市政设施条件核定。投资兴办高科技和出口创汇项目、旧城改造项目用地,土地出让金从优。新增建设用地管理费按3%收取。

13>国内外客商在我市兴办非经营性教育、科研、卫生、体育、市政公用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经市政府批准后,可采取行政划拨方式提供用地,所占场地免交使用费。

14>国内外客商投资新办工业、出口产品、商业、市场、旅游等项目使用存量建设用地的,根据投资额度(平均每公顷投资应不低于1500万元人民币,外汇投入按当时汇率折算,下同),土地出让金实行按比例先缴后返。

(1)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返还50%;超过1000万元的返还65%;超过2000万元的返还85%。

(2)投资3000万美元以上且每公顷投资在15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土地出让金全部返还。

(3)兴办高新技术项目及高新技术产品的(高新技术、先进技术成果、企业、项目、产品的认定,均以省级以上科技部门的结论为准,下同),土地出让金予以全部返还。

15>外来投资者按照城建规划要求在我市进行旧城改造和房地产开发建设,优先办理相关用地手续,收取的土地出让金可根据情况按一定比例返还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16>外来投资者采用租赁方式办理用地手续,租金可按土地评估价的50%收取。

17>国内外客商在我市区域内投资勘查开采非油气矿产资源,免征省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5年。

18>新办的外来投资企业,当年安置我市城镇户籍的下岗、失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的30%以上,并签订3年以上的劳动合同,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确认,经主管税务部门批准后,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企业职工总数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19>对所有涉及外来投资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凡收入归市及市以下财政和部门的,建设期和投产后三年内全部免缴,缴省部分先收后返,按低限执行。

第四章奖励招商引资

20>对引进项目、资金的中介人(不论身份、职业)按以下办法给予奖励:

(1)引进合资、合作、独资项目,按项目实际到位资金的1-3%由受益单位一次性奖励引荐人。

(2)对引荐租赁厂房、设备项目,可按租赁实际到位资金的1%由受益单位奖励引荐人。

(3)引荐来料、来件、来样加工项目和补偿贸易项目,按合同缴费的0.3-0.5%或合同确定的年补偿值的1%奖励引荐人。

(4)引荐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按比例给予奖励:承包额在5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可提取0.03%的奖励;承包额在500万美元至1000万美元的项目,其超过500万美元的部分,可提取0.04%的奖励;承包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其超过1000万美元的部分可提取0.05%的奖励。

21>对引进技术、提供技术信息和技术咨询按以下办法给予奖励:

(1)土地出让金的标准,根据出让地的位置、环境,用途和配套市政设施条件核定收取。坝上各县和坝下山区土地可限时无偿出让外商、外地投资者投资兴办资金密集型项目、高科技项目、出口创汇项目,土地出让金从优。外商、外地投资者来本市投资,新征建设用地管理费由原来的4%降低为3%。

(2)为企业引进技术,开发出省级以上新产品或经市科技管理部门认定的高技术、高质量、高附加值、高创汇产品,按产品投产后前3年年均实现利润的3%给予引进者一次性奖励。

(3)为企业引进技术,使企业能源、原材料及物料用品消耗明显降低,产品成本下降,由市节能管理部门审定后,按该产品投产后前3年年均降耗节能总值的2%给予引进者一次性奖励。

(4)为企业提供技术信息、常年技术咨询、技术指导及服务,使企业获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外籍、外地专家及工程技术人员,按企业当年新增利润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

22>凡为我市引进高级技术和经营管理人才,并为企业扭亏增盈做出突出贡献的,按产生效益后企业当年新增利润或减亏额的1%给予引荐者一次性奖励。凡引荐专家、教授常年担任我市的技术经济顾问,推广科研成果,开发本市资源,并取得实绩的,按其科研成果年度效益的1%给予引荐者一次性奖励。

23>协助我市引进无偿捐助资金(财政政策性资金、专项资金、救灾款项除外),受益单位可按到位资金的5-10%对引进人员给予一次性奖励。引进有偿无息资金,使用期在一年以上的,受益单位可按到位资金的1-5%对引进人员给予一次性奖励。

24>中介人资格及奖励的确认:

(1)资金到位或项目投产后,引见中介人凭认定结果直接到受益单位或有关财政部门领取奖励。

(2)引荐人为两个以上时,要确定一名主要引荐人,所受奖金的分配由其全权负责,并承担相关的民事责任。

(3)需提供的有关证明。资金到位,需出具银行进帐单;境外设备、物资到位,由海关和检验检疫部门提供证明;国内设备、物资到位,由社会资产评估机构提供证明;引荐技术由科技局提供证明;引荐境外承包工程,由外经贸局提供证明。引荐项目、资金的性质,由承接单位提出意见,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县(区)开放部门核定。

25>奖金列支:

(1)合资、合作企业,由受益单位支付;独资企业,由同级财政从奖励基金中支付。

(2)引进来料、来件、来样加工项目的奖金,由加工企业支付,可列入生产成本;补偿贸易的奖金由项目承接企业支付,可列入销售成本。

(3)引荐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奖金由中方签约单位支付。

(4)引荐无偿资金或捐赠的,原则上由受益单位支付,受益单位无力支付的,经同级政府批准后,可由财政奖励基金支付。

26>市、县区财政每年从可用财力中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作为引进资金、项目和技术的奖励基金,用于奖励引进独资项目和招商引资有功人员。

第五章投资保障政策

27>计划、开放、经贸部门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经济发展的需要,定期公布投资导向目录和招商信息,不断推出新的引资项目,积极吸引国内外客商来张投资和参与开发建设。对引进的重大投资项目实行跟踪服务,及时了解项目进展情况,研究投资者反映的问题,帮助其解决在项目报批、建设和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

28>为外商搞好"一站式"服务,成立"张家口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为国内外客商提供项目一站式审批、登记备案、政策咨询、投诉等方面的服务。

29>严格控制对内外商投资企业的检查。有关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内商投资企业的年检,要报同级经贸委(局)的减轻企业负担管理机构批准,实行联合集中检查,一次办结。除涉案举报的事项外,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的依法检查每年一般不得超过一次;税务机关对同一企业的税务检查每年一般不得超过两次。上下级机关无特殊情况不得对同一企业的同一问题进行重复检查。

国内外客商投资人民币总额千万元或美元百万元以上的企业,由市政府实行挂牌保护(县、区挂牌保护的企业规模、内容自定)。除法律规定和省、市政府统一部署的检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企业检查。

30>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对内外商投资企业违法行为的处罚,要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办理。在执法过程中,不得随意扣押内外商投资企业法人代表,冻结、划拨企业帐户存款,扣押、保全企业交通工具和其他财产。

31>对外商投资企业出入境检验检疫申报,凡有效文件齐备的,随到随办;一般进口设备的检验及残损鉴定10日内完成;办理一般原产地证和普惠制原产地证2日内完成;对国家规定的出口检验检疫的商品,正常情况下5日内完成;对个别单证不全但不影响商品检验检疫的,可先检验检疫放行,限期补齐有关证件。

32>对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以法律法规和经国务院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发布的规章,河北省人民政府以及省财政、物价部门制定或经授权市人民政府按省定办法制定的有关文件为依据。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方式和名义强行向内外商投资企业拉广告、赞助,强行征订书报杂志、资料和"搭车"收取其它不正当的费用。

33>内外商投资企业在企业或产品认定、资质评审、经营权限审批以及项目招投标、业务承揽等方面,与我市企业享有同等的权利和机会。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内外商投资企业购买指定商品或接受指定服务。

34>内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障、专业技术职称评聘等方面,与我市其他企业工作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35>内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来工作人员,凭有效证件,在住宿、购置物业、就医和子女就学等方面,与我市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第六章附则

36>本规定下发前我市各级、各部门制定的鼓励招商引资的规定和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37>各县区可依照本政策规定结合本县区实际,制定具体的优惠和奖励办法;市直各单位可依照本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38>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开放外事侨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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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是河北省下辖地级市,又称“张垣”“武城”,位于中国河北省西北部。嘉靖八年(公元1529年)守备张珍在北城墙开一小门,曰“小北门”,因门小如口,又由张珍开筑,所以称“张家口”。 距今200万年前古人类就在此繁衍生息。5000年前...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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